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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陽性判斷標準:(1)FEV1和(或)用力肺活量(FVC)用藥后較用藥前增加≥12%,且絕對值增加≥200 ml,則為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。FVC作為支氣管舒張試驗的判斷指標多用于慢阻肺患者,這些患者氣流受限越重,其舒張后FEV1的改變越少,但FVC則改善越大,反映患者的肺過度充氣、氣體陷閉得到改善。因而,支氣管舒張試驗結果需綜合FEV1及FVC進行判斷。(2)盡管FEV1及FVC是目前最主要和常用的判斷指標,但其他肺功能指標也可用于判斷支氣管舒張試驗反應:如呼氣峰值流量(PEF)、用力呼出25%~75%肺活量的平均流量(FEF25%~75%)、用力呼出50%肺活量的呼氣流量(FEF50%)、氣道內負壓法檢測呼氣流速受限(EFL)等流量指標,或比氣道傳導率(sGaw)、呼吸總阻抗(Zrs)、響應頻率(Fres)、振蕩頻率為5 Hz時的總氣道阻力(R5)及電抗(X5)等氣道阻力指標舊。但因不同研究結果不一,其判斷閾值標準還需進一步研究。
2.報告規范:支氣管舒張試驗報告應包括檢查方法、吸入藥物、累積劑量、肺功能指標、改變值及結果判斷等。例如,通過儲霧罐吸入沙丁胺醇氣霧劑400μg,15 min后FEV1較基線增加16%,且絕對值增加220 ml,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。
3.陰性結果分析:若使用舒張藥物后肺功能指標達不到支氣管舒張試驗的陽性標準,則支氣管舒張試驗陰性,需考慮以下可能原因:(1)輕度氣道縮窄者,因其肺功能接近正常,用藥后氣道舒張的程度較小。(2)狹窄的氣道內有較多的分泌物堵塞氣道,如重癥哮喘患者支氣管腔內常有大量黏液栓,影響吸人藥物在氣道的沉積和作用。(3)藥物吸入方法不當,致使藥物作用不佳。為保證藥物的吸人,采用定量氣霧劑吸人時可輔助用儲霧罐,或可采用霧化吸人方法。(4)使用藥物劑量不足。為確保支氣管的充分舒張,常用較大劑量的支氣管舒張劑,如400μg沙丁胺醇。(5)縮窄的氣道對該種支氣管舒張劑不敏感,但并不一定對所有舒張劑都不敏感,此時應考慮改用其他舒張劑再作檢查,如由沙丁胺醇轉為異丙托溴銨。(6)試驗前數小時內已使用了支氣管舒張劑,氣道舒張反應已達到極限,故此時再應用舒張劑效果不佳,但并不等于氣道對該舒張劑不起反應。(7)如果受試者在吸人支氣管舒張劑后,肺功能不但沒有改善,反而大幅度下降,此時需要注意排除受試者是否存在氣道高反應性,或對支氣管舒張劑或其輔助成分過敏,并適時予以處理。(8)狹窄的氣道無可舒張性。做此結論應排除上述7點因素。
因此,當一次支氣管舒張試驗出現陰性結果時,并不表示氣道阻塞一定是不可逆的或支氣管舒張劑治療無效,需仔細分析原因,必要時重復檢查。另外,亦可強化臨床治療,如口服糖皮質激素1~2周或規律使用長效支氣管舒張劑2~4周后再復查肺功能,如FEV1和(或)FVC增加≥12%且絕對值增加≥200 ml,仍可認為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。
文章內容摘自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肺功能專業組編寫的《肺功能檢查指南》 中華結核和呼吸雜志2014年7月第37卷第9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