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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使同一受試者前后兩次或不同受試者的試驗結果具有可比性,必須對支氣管舒張試驗質量進行嚴格控制,使試驗方法標準化。
1.基礎肺功能檢查應符合質量標準,如以肺量計檢查為評價指標,需獲得3次可接受的FEV1、FVC、PEF,取最佳值作為支氣管舒張試驗的基線值。一般情況下,FEV1占預計值%<70%可行支氣管舒張試驗,若肺通氣功能檢查無氣道阻塞則無需進行支氣管舒張試驗。但對于一些特殊人群,如有呼吸道相關癥狀但肺通氣功能正常的患者,還有一些運動員或重體力勞動者等,其個人最佳值高于正常參考值,當基礎肺功能檢查實測值顯著低于個人最佳值時,即使基礎肺功能尚在正常范圍內,仍可考慮進行支氣管舒張試驗。
2.吸入支氣管舒張劑方法的正確與否,是影響試驗效果的關鍵因素。如果使用MDI,需觀察受試者能否恰當和充分地吸人藥物,若吸氣深度不足、時間過短、與釋霧不同步,推薦使用儲霧罐。如果采用霧化吸入,需了解氣源的壓力和流量、霧化器的釋霧量及霧粒大小的分布等,霧化器釋放的顆粒直徑以1~5μm最為理想。
3.關于吸人劑量,研究表明,吸入200μg沙丁胺醇或80μg異丙托溴銨,已可保證舒張試驗的效能。但為了減少個體差異,保證支氣管舒張劑的有效和足量吸入,建議采用沙丁胺醇400 μg或異丙托溴銨160μg。如果醫師擔心吸入過多藥物引起某些受試者心悸、心律失常或發生肌肉震顫等不良反應,可酌情減量吸人。
4.不同舒張藥物的起效和達峰時間有所不同,故用藥后需根據藥物特性而設定不同的復查肺功能的時間。例如,以沙丁胺醇進行支氣管舒張試驗,應在給藥后15~30 min進行檢查,而異丙托溴銨則在給藥后30~60 min進行檢查。
文章內容摘自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肺功能專業組編寫的《肺功能檢查指南》 中華結核和呼吸雜志2014年7月第37卷第9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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